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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科研成果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9-11-20   点击量:

金年会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的管理,做好学校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交流,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成果,是指由我校教职员工在科学研究中获得的并在国(境)内外合法、公开出版的报刊、书籍上以“金年会 / 民政部培训中心”为署名单位的学术性研究成果或经权威组织和机构认定的创新性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管理包括分类、认定、登记等。

第二章  科研成果的分类

   第四条  科研成果的形式包括:论文类(包括论文、智库成果)、著作类(专著、译著、编著、教材、工具书)、电脑软件、技术发明、标准、获奖类成果和经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学术成果

   (一)论文

论文是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或国外相关机构认定的学术刊物、以书代刊书籍、论文集、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等载体上公开发表的旨在阐明作者原创性学术观点或者对他人学术成果进行原创性综述和解释的学术作品。其中,在报纸上发表的论文一般应在1500字以上,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

   (二)智库成果

   智库成果是指被市厅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的或被市厅级以上级别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包括研究报告、政策建议、发展规划、立法建议等。

智库成果的认定以提供的相关机构采纳证明或领导明确批示为准。

   (三)专著

专著是指对特定学术领域或特定问题提出或阐发的学术观点并围绕学术观点而展开调研、论证所形成的不少于8万字的系统化学术作品。专著分为独著和合著。同一作者的论文结集出版的论文集,独立编著的辞书,参加实质研究工作且具有完整研究体系的主编作品,未经公开发表的个人研究报告结集出版的可视为专著。

   (四)译著

   译著是指在国(境)内外公开出版的对他人学术作品的翻译成果。译著包括翻译的论文、调研报告和书籍等。

   (五)编著

   编著是指通过对特定领域已有的素材资料和研究成果进行分类整理加工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独到见解的书面或电子学术作品,包括论文集或研究报告集、案例集、理论综述、学术资料和人物资料汇编等出版物。

   (六)教材

   教材是指高等教育院校专业课程统一使用的、按教学规范编写的核心教学用书。教材的再版若新增或修改1/3以上内容,或体系有重大改变的情况下(由出版单位出具证明),可视为新的科研成果。

   (七)工具书

   工具书是指为了特定的学术目的,在广泛搜集资料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编排方法进行编纂,能够为读者提供知识和资料线索,专门用于信息查询的各类书籍。

   本办法列入科研成果的工具书是指由省部级或以上学术单位组织编纂或修订、或个人编写但经省部级或以上学术单位审核认定学术价值的辞书类成果。其中包括:字典、辞典(词典)、百科全书、年谱、手册、年鉴、索引等。个人编写条目在20条以上或总字数超过4500字的方可列入科研成果。

   (八)电脑软件

   电脑软件是指正式出版并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各类计算机软件。

   (九)技术发明

   技术发明是指经权威部门和机构认定并能够对我校发展产生显著价值的技术产品,包括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等。

   (十)标准

标准是指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使用或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6 个等级。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理事会审查,国际标准化组织理事会接纳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GB GB/T)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公告后需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文件。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团体标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由企业制定,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在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十一)获奖类成果

   获奖类成果是指通过学校科研管理处组织申报,专门的管理机构按照既定的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公开申报,规范评审,且标注“金年会 / 民政部培训中心”为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特殊情况的获奖类成果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十二)经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学术成果

   第五条  以下形式不列入科研成果:

   各类政策文件和讲话汇编;各类教学、考试辅导材料汇编,包括知识读本、习题集、参考资料书、考试指南或辅导用书等;其他非学术性资料汇编。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认定

   第六条  认定依据和方法

   本办法主要参考国内同类院校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对认定的科研成果进行质量分级。

   论文类成果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一般类;著作类成果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技术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七条  论文类成果分级

   (一)一类论文

指在《中国社会科学》(含英文版)、《中国科学》、《新华文摘》和国际学术界公认的最高等级学术期刊以及国家级报纸《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或学术版发表或转载的研究成果全文。

   (二)二类论文

   指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目录》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集刊目录》(CSSCI,含扩展版)和国际学术界权威检索系统《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E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A&HCI)、《ISSHP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PCI-SSH)、《ISTP国际学术会议科学引文索引》(CPCI-S)发表的、低于一类的学术论文,以及在《中国社会科学》(含英文版)、《中国科学》和《新华文摘》的摘录、文摘类文章(不少于1500字;被转载的论文低于一类的,不再以论文源刊定级;不含观点选登)。

   (三)三类论文

指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含扩展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评定的《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文章(被转载的论文低于二类的,不再以论文源刊定级;不含观点选登)。

   (四)一般类论文

   指在一般期刊、增刊或特刊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国内会议论文集论文;《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摘录的500字以上的论文摘要和观点选登。

   第八条  著作类成果分级

   (一)一类著作

   正式出版的国家级重大课题研究报告;正式出版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学术著作;在国(境)外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

   (二)二类著作

   国内正式出版的、低于一类著作的学术专著;国(境)外正式出版的编著和译著。

  (三)三类著作

   国内正式出版的教材、译著、编著和工具书。

   第九条  获奖类成果分级

  (一)国家级奖

   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

   (二)省部级奖

   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颁发的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包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纳入教育部社科统计的优秀科研成果奖等。

   (三)地市级奖

   是指以地、市级党委或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各部门颁发的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四)学校级奖

   是指以金年会名义颁发的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五)其它奖

   是指除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和学校级之外的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第四章  科研成果的登记

   第十条  登记要求

   凡属于本办法所列科研成果均应当向学校科研管理系统登记,经登记的科研成果适用于职称评定和科研奖励,未履行登记程序的成果,不列入学校考核和奖励依据。

   登记的科研成果信息和著作权人信息应真实、一致、有效。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撤销其相关科研成果的认定,责令其返还因此获得的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等方面的不当得利,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登记程序

   (一)所有科研信息应由第一负责人在科研管理系统中进行填报(如负责人及排序在本人之前者均非本校职工,可由本人负责填写,但需录入院外人员信息),请第一负责人录入所有参与人员信息,其他参与人员不要重复录入。

   (二)填报人员可在科研管理系统中上传电子附件(扫描件或照片,每个附件不能超过10M)作为佐证材料,未上传附件者需要提供各类科研成果的纸质佐证材料(论文可在知网或万方查询者不需提供纸质佐证材料)。

   (三)每项成果只登记一次。登记完成后需要补充或变更信息的,需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予以补充或变更。

   (四)各院、部、研究所的科研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教职工申报的科研成果登记初审工作,同时将佐证材料报送科研管理处。

   (五)科研管理处负责对全校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等进行统计、初核并报学术委员会最终审核认定,并对未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成果经所有人申报、科研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筛选、编辑修改后定期结集出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同一期刊连载的论文(论文题名相同)、分别发表在同一杂志不同语言版本或同一杂志同一期的论文均按1篇论文认定;SSCISCIEICSSCIISTP《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等以当年度版本为准。

第十三条  不在本办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可以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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