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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11-07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类别与奖励标准

奖励类别

奖励标准(学年)

评选部门


国家奖学金

8000

学生处、各二级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

学生处、各二级学院

学校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3000

学生处、各二级学院

二等奖学金1500

学生处、各二级学院

体育专项奖学金

3000

通识教育中心体艺教研室


第四条 奖励范围:国家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范围为全日制学生中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体育专项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体育特长的一年级学生。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审要求及流程见《金年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体育专项奖学金评审要求及流程见《金年会体育专项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

第三章 先进个人与集体奖励

第六条 先进个人与集体奖励用于奖励德行好、在学习、生活、班级建设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

第七条 先进个人与集体奖励类别与奖励标准

奖励类别

奖励标准

评选部门

学习进步奖

证书及奖品

各二级学院

校级优秀毕业生

证书及奖品

各二级学院

北京市级优秀毕业生

证书及奖品

学生处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证书及奖品

学生处、各二级学院

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

证书及奖品

学生处、各二级学院

校级三好学生

学校一等奖学金

学生处、团委

院级三好学生

学校二等奖学金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

北京市三好学生

证书及奖品

学生处、团委

优秀宿舍长

证书及奖品

学生处

先进班集体

证书及奖品

学生处、团委

文明宿舍

证书及奖品

学生处

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

证书及奖品

学生处、科研管理处

第八条 奖励范围: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各学生宿舍和各学生班级。

第九条 先进个人与集体奖励评评审要求及流程见《金年会先进个人与集体评选办法(修订)》

第四章 共青团工作与活动奖励

第十条 共青团工作与活动奖励主要用于激励青年学生凝聚在团组织周围紧跟党走,积极参加团组织建设和团学活动,于每年“五四”前后开展,简称“五四”评优。“五四”评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正达到树立典型、教育青年和促进团的建设的目的。

第十一条 共青团工作与活动奖励类别与奖励标准

奖励类别

奖励标准

评选部门

五四红旗团总支

证书及奖品

团委

五四红旗团支部

证书及奖品

团总支

专项先进集体

证书及奖品

团委

优秀学生分会

证书及奖品

团委、学生会

三德四有“社管青年”(五四标兵)

证书及奖品

团委

优秀团务工作者

证书及奖品

团委

优秀团干部

证书及奖品

团委

优秀团员

证书及奖品

团委、团总支

创新创业活动项目优秀参赛选手

证书及奖品

学生处、团委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证书及奖品

团委、团总支

优秀青年志愿者

证书及奖品

团委、团总支

专项先进个人

证书及奖品

团委

团学活动优秀指导教师

证书及奖品

团委

第十二条 奖励范围:适用于我院全体注册学生团员、专兼职团干部及各基层团组织,一般于每年五四期间开展。

第十三条 共青团工作与活动奖励评优评选条件、比例和程序根据每年上级团组织工作安排和学院团委安排进行。

第五章 竞赛类活动奖励

第十四条 竞赛类活动奖励用于奖励品行端正,以金年会名义在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或重要荣誉的在校学生、指导老师、团队和单位。

第十五条 奖励类别:奖励类别分为学科竞赛类活动奖励、创新创业类竞赛类活动奖励、文化艺术类竞赛类活动奖励、体育比赛竞赛类活动奖励、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类竞赛类活动评选奖励五大类。

第十六条 竞赛类活动等级分类

(一)国家级竞赛类活动

(二)省(部)级竞赛类活动

(三)其他竞赛类活动

(四)校级竞赛类活动

第十七条 竞赛补贴

竞赛期间参赛教师补贴按照财务差旅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学院对竞赛类活动项目获得奖项的师生给予奖金奖励。对参加校级竞赛类活动项目获得奖项的学生给予奖品奖励。

竞赛参赛团队奖励标准(每项次)

获奖等级

最高奖(元)

次等奖(元)

第三等奖(元)

第四等奖(元)

优秀组织或优秀团体奖

国家级竞赛类活动

5000

3000

2000

1500

1000

省(部)级竞赛类活动

3000

2000

1500

1000

其他竞赛类活动

2000

1500

1000

500

500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不重复计算。单个学生参赛获奖时,奖励金额标准按上述对应级别的30%进行计算。单项比赛中参赛队伍不足十支的奖金额度按照70%核定。每个赛项奖金由参赛组织方根据学生分工和工作量分担情况进行分配。奖励经学生竞赛类活动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报学生处支出。竞赛类活动奖励评选时间一般在每年年底,具体评审要求及流程见《金年会学生竞赛类活动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六章 其他奖励

第十九条 其他奖学金。学院各部门及各二级学院通过工作沟通、校企合作等方式获得的社会捐赠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奖励等奖励项目,由捐赠争取单位和捐赠方或企业方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制定评选条件、等级和奖金金额等评选标准并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处根据备案资料给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专项奖励。学院对未包含在上述奖励之中的在与学院建设相关的重大事项、重大任务或特定专业领域做出突出献的有关学生集体和个人实施的专项奖励。

专项奖励实行一事一报,由做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对受到专项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颁发奖金、奖牌、奖状和证书。专项奖励奖金参考竞赛类活动奖励执行。

第七章 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组织领导

(一)成立金年会学生奖励管理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院各类学生奖励管理、认定与评审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管理处、学生处(团委、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武装部)、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总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审议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由二级学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二级学院领导、团总支书记、教师代表、秘书、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三)各类奖励评审的具体要求,见相关评审细则。

第二十二条 评审流程

在评审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二级学院级和学校二级公示制度。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奖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应类别申请表,报辅导员或团总支书记。

(二)辅导员或团总支书记召集班级或团组织奖励评审小组(应由教师学生共同构成),对提出获奖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二级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审核。

(三)二级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对班级上报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奖励初评名单进行统一评审,经评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系二级学院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后,二级学院将各类奖励获奖名单报送学生处。

(五)学生处对奖励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一并报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校级学生组织直接参加校级奖励项目评选,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评审过程中,在同类评选项目上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 奖励方式

(一)根据评选情况,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择时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奖个人和集体颁发证书、奖金、奖品。

(二)对各类获奖名单,由学院统一发文公布,予以表彰。

(三)对已经批准获得奖励的学生,在一年内若有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或因道德品质方面问题而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将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已发证书、奖金、奖品。

第二十六条 获奖个人和集体,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院将撤销其荣誉,追回已发证书、奖金、奖品,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其他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 《金年会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2. 《金年会先进个人与集体评选办法(修订)》

  3. 《金年会学生竞赛类活动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

  4. 《金年会体育专项奖学金评选细则(试行)》

     

     

      

     

     

    附件1

     

    金年会奖学金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文件的意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生。体育专项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体育特长的一年级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一次性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一次性发放;

学校一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元,学校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500元,每学年评选一次,一次性发放;

社会捐赠奖学金、企业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校方和捐赠方或企业方根据当年实际情况明确评选条件、等级和奖金金额;

第四条 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投身校园文化建设和学风建设中,评选年度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未受到各级各类处分。

(五)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标明确,考试考查课均无不及格科目。综合考评成绩均列班级前列。

(六)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必须位于班级前10%,思想政治理论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国家、市级职业技能大赛或其他竞技竞赛项目中以个人名义获得前三名成绩,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若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七)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生活简朴,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八)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

(九)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校一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在年级综合量化排名前十名,学分绩不低于85分;

2.学校二等奖学金

学习成绩优秀,在本专业综合量化排名前十五名,如第一名已被评选为“学校一等奖学金”,可在本专业内顺延一个名次,学分绩不低于80分;

学校奖学金评选中,同等条件下满足第四条第六部分中的七条内容之一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 名 额 分 配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当年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根据北京市下达总人数和各二级学院实际家庭经济困难生数量按比例确定。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推荐国家奖学金名额比例:各二级学院学生总数<500人,推荐1名候选人;院系学生总数≥500人,推荐2名候选人。

第七条 校级一等奖学金名额: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5%;

校级二等奖学金名额: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10%。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组织班级评审,负责本院奖助学金的审核和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事务中心负责全校奖学金的评定、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 评审流程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国家资助政策、下达评选名额,提出评选要求;

(二)班级成立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助学金评选工作;

(三)学生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四)班级审核通过后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在二级学院内公示最终评选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受理师生意见,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处复核,复核通过后报送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最终评选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国家奖学金候选人需参加“校内评审会”,校内奖学金需参加各二级学院组织的答辩会,答辩会评委由各二级学院研讨确定,并报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原则上评委人数不少于5人;

(六)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奖学金评选结果,待正式批复后,学院进行表彰,发放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资金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所有奖学金应及时将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不得趴账、滞留。

第十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切实用于正当的学习生活需求,若获取奖学金后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被发现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将取消当年评选资格,停发或追回奖金。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实行)》同时废止。

 

 


附件2

 

学生先进个人和集体的奖励办法(修订)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拓展个性,使学生成为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身体锻炼、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各学生宿舍和各学生班级。

第二条 奖励类别、评选比例、奖励对象、评选部门、奖励标准

奖励类别

评选比例

奖励对象

评选部门

奖励标准

学习进步奖

二年级学生总数5%

学习成绩提高幅度较大

各二级学院

证书及奖品

校级优秀毕业生

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

即将毕业学生中的优秀典型

各二级学院

证书及奖品

北京市级优秀

毕业生

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

即将毕业学生中的优秀典型

学生工作处

证书及奖品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在校生总数的3%

校、(院)系学生组织优秀干部

学生处、各二级学院

证书及奖品

北京市优秀学生

干部

按上级核定名额

起到表率的学生干部

学生处、各二级学院

证书及奖品

校级三好学生

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5%

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学生处、团委

3000

院级三好学生

二、三年级学生总数的10%

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各二级学院、团总支

1500

北京市三好学生

按上级核定名额

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学生处、团委

证书及奖品

优秀宿舍长

宿舍总数的10%

宿舍长中工作突出者

学生处、

证书及奖品

先进班集体

班级总数的10%

先进班级典型

学生处、团委

证书及奖品

文明宿舍

宿舍总数的10%

先进宿舍典型

学生处

证书及奖品

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

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0%

即将毕业学生中的优秀论文设计

学生处、科研管理处

证书及奖品

第三条 评审时间

(一)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时间定在每年六月份。

(二)其它先进个人和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时间定在每年十月份。

第四条 学生个人奖励评选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关心时事政治,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二)讲文明、有礼貌,关心集体,积极主动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工作。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艰苦朴素,爱护公物,有良好的道德风尚。

(三)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不良欠费行为,积极投身校园文化建设和学风建设中,评选年度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没有收到各级各类处分。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标明确,考试考查课均无不及格科目。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早操、晚自习出勤率均列班级前列。

(五)认真执行《学生“素质养成”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相关规定,达到有关要求。

(六)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通过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条 学生个人奖励评选基本条件

(一)学习进步奖

在评选年度内,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进步显著,班级综合量化两学期排名比上一学年提高40%(含)以上,学分绩不低于70分。

(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在评选年度内,担任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以上,积极从事健康有益的社会工作,积极配合学校的有关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发挥在班级和相应岗位上的教育、管理作用,在同学中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大多数同学的拥护。班级综合量化排名前40%之内。

(三)校级优秀毕业生

在校期间获得三次(含)以上的院级奖励,毕业前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五个学期班级综合量化总评成绩排名班级前20%之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考虑: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含)以上证书,计算机三级(含)以上证书,获得三个(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校期间曾获得过省部级奖励;在各类竞赛中多次(三次以上)为学院争得荣誉。

(四)校级、院级三好学生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格高尚,作风正派;热爱所学专业,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在学术研究、科技活动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积极参加“四进四信”“青年服务国家”“新青年学堂”等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认真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是注册志愿者,且经常参加志愿服务,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优先考虑;积极参加“三走”等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且本年度体育考试成绩合格者,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五)优秀宿舍长

能够带领宿舍全体成员团结互助、文明礼貌、积极进取,宿舍凝聚力强。宿舍全体成员无考试不及格科目,宿舍成员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现象,未受到学院各种处分和通报批评。评选年度内,宿舍卫生检查均在良好以上。班级综合量化排名前40%之内。

(六)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

1、论文类 按期圆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任务。选题新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立论正确,观点新颖,结构合理,内容充实,计算与分析论证可靠、严密,思路清晰,条理清晰,逻辑严密,重点突出,资料翔实,语言流畅,结论正确合理,格式规范。 能熟练地综合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创新意识。外文资料翻译通顺正确,毕业论文创作全过程的信息化水平较高。答辩时概念清楚,语言表达准确,具备 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2、设计类 按期圆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任务。设计方案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设计说明书完备,设计方案较为科学,计算、实验分析严密、正确,结论合理,数据可靠。艺术类设计版面及其它相应表现手段完整、规范,整体制作效果好。整个设计过程充分体现出作者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动手能力。 答辩时概念清楚,思维清晰,能正确回答问题。毕业设计创作全过程的信息化水平较高。

(七)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在获得院级优秀毕业生的基础上依据“北京市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执行。

(八)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

在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依据“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执行。

(九)北京市三好学生

在获得校级三好学生的基础上依据“北京市三好学生”评选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生集体奖励评选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

1.全班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

2.全班同学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同学之间能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班风良好。全班学生均无违反校规校纪并受到学院处分。

3.全班同学学习刻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求知欲强。课堂秩序好,学习风气浓,无考试作弊现象。课堂出勤率列全年级前列。

1)一学期开展了两次以上的辅导员、任课老师、学生代表座谈会。

2)一学期开展了两次以上的与学习有关的主题班会。

3)一学期开展了一次以上的与学习有关的竞赛活动。

4)对学习、思想等方面有困难的学生开展了帮助活动并且效果明显。

4.全班同学坚持锻炼身体,认真上好体育课,平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体育测试达标率达到90%以上。

5.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学生比例在同年级中名列前茅。

6.符合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项:

1)学分绩高于所在年级的平均值。

2)英语三级通过率高于所在年级的平均值。

3)计算机一级通过率高于全年级平均值。

4)宿舍卫生检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

5早操、晚自习出勤率达到90%以上(仅适用一年级)。

(二)文明宿舍

1.宿舍卫生整洁。(1)墙壁天花板干净、无污痕,无乱钉乱贴现象;(2)床铺平整、洁净,床上用品叠放整齐,床下鞋其他物品摆放有序;(3)地面、门、窗台及窗上干净,无纸屑、垃圾或物品;(4)室内其他物品摆放整齐有序;(5)桌椅摆放整齐,桌面整洁;(6)门口无堆积垃圾、杂物。

2.宿舍整体有风格,或温馨、或高雅、或有专业特色、或有浓郁文化气息。

3.宿舍建制完整,值日制度完善,成员尊敬师长,相处融洽。

4.宿舍严守安全秩序。(1)宿舍成员遵守作息制度,无晚归,按时起床;(2)无喝酒、打麻将、抽烟现象;(3)宿舍内无私拉电线、网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4)无打架斗殴现象。

第七条 在评审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实行班级、系级和学院三级公示制度。具体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生根据本人表现,对照评奖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金年会先进个人和集体奖励申请表》

(二)辅导员召集班级奖励评审小组并邀请部分任课教师,对提出获奖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获各类奖励的初步名单,经班级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报系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审核。

(三)二级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小组对班级上报的先进个人和集体奖励初评名单进行统一评审,经评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二级学院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四)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后,二级学院将各类奖励获奖名单报送学生处。

(五)学生处对对奖励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后,一并报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审查表》。

第八条 校级学生组织直接参加院级奖励项目评选,由学生工作处(或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在同类评选项目上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凡参加校级评选的个人或集体,均应在学年度末上交申报材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评选标准认真进行自评和总结,实事求是的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并提供自评报告和参评的相关材料,先进个人提供800字左右文字材料,先进集体提供3000字左右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 奖励方式

(一)根据评选情况,由学院奖励评审委员会择时召开表彰大会,向获奖个人和集体颁发证书、奖金、奖品。

(二)对各类获奖名单,由学院统一发文公布,予以表彰。

(三)对已经批准获得奖励的学生,若有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或因道德品质方面问题而受到系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将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已发证书、奖金、奖品。

第十二条 获奖个人和集体,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者,学院将撤销其荣誉,追回已发证书、奖金、奖品,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金年会

学生竞赛类活动管理与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奖励工作和学生各类竞赛类活动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提升学im体育研实践能力,繁荣校园文化和学术科技,鼓励学生在全国各类竞赛中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我院学科建设水平、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我院教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激励先进、突出重点、协同推进、注重导向、归口管理。

(一)奖励在技能竞赛、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文化艺术类竞赛、体育比赛、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各类竞赛中取得重大成绩并对学校地位和声誉提升产生重要影响的个人、团队和单位。

(二)对各类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统筹兼顾,综合平衡。

第三条 奖励对象范围:以金年会名义取得突出成绩或重要荣誉的在校学生、指导老师、团队和单位。

第四条 奖励类别分为学科竞赛类活动奖励、创新创业类竞赛类活动奖励、文化艺术类竞赛类活动奖励、体育比赛竞赛类活动奖励、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类竞赛类活动评选奖励五大类。

(一)学科竞赛类活动奖励对象包括:在由高等教育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相关行业协会以及高等院校主办或承办,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开展的如: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大学生人文知识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等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并有一定参与面及影响力的国、省、市级赛事等比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

(二)创新创业类竞赛类活动奖励对象包括: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创青春”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以及类似的由各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国、省、市级赛事中获得相应名次的。

(三)文化艺术类竞赛类活动奖励对象包括:在各级宣传、团委、民政、教育、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类竞赛及中文演讲、辩论、舞蹈、曲艺、戏剧、声乐、文学创作等比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

(四)体育比赛类活动奖励对象包括: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北京市大学生运动会、团市委以及类似的由各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赛事如篮球、排球、足球、田径、定向越野、武术、乒乓球、羽毛球、健美操、素质拓展、散打等赛事中获得相应名次的。

(五)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类竞赛类活动奖励对象包括:在各级宣传、教育、团委、精神文明办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活动评选中获得相应成绩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竞赛类活动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生竞赛类活动的管理以及奖励有关事项,由主管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科研管理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通识教育中心、财务处和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审议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一)竞赛类活动认定

参加竞赛项目,拟参赛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参赛申请表(附件1)并附竞赛通知以及培训计划,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后报学生竞赛类活动工作委员会认定该竞赛是否适用本办法。

(二)获奖认定

学校竞赛类活动奖励项目审定工作一般于当年121日前完成。每年11月,以参赛组织部门为单位,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上年10月至当年10月获奖奖励申请表(附件2),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其中创新创业类竞赛类活动奖励归口学生处初审,学科竞赛类活动奖励归口教务处初审,体育比赛竞赛类活动奖励归口通识教育中心初审,文化艺术类竞赛类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类竞赛类等活动奖励归口校团委初审,各职能部门将初审结果连同证明材料报学生竞赛类活动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学生竞赛类活动工作委员会按照文件要求,给予统一认定。奖项的统计时间均以奖项证书或文件落款或作品发表时间为准;奖励级别以奖励文件、证书的落款单位或发文组织主办单位为界定标准。未能及时申请奖励的项目顺延一年申请有效。

第六条 竞赛类活动等级分类

(一)国家级竞赛类活动

由国家政府部门主办的各项竞赛类活动。

(二)省(部)级竞赛类活动

由省(部)政府部门主办的各项竞赛类活动或全国竞赛类活动的省(部)级选拔赛。

(三)其他竞赛类活动

由各类学会、协会、行指委等主办的相关赛事。

(四)校级竞赛类活动

由学生竞赛类活动工作委员会审定的全校范围的竞赛类活动。

各类竞赛活动实行目录管理,逐步建立竞赛类活动目录,原则上每年增加一次。

第七条 竞赛补贴

学院对参加竞赛类活动的师生给予补助,对参加校内和校级竞赛类活动原则上不予补助。

教师、学生在竞赛期间补助标准按照《金年会财务报销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在赛前集训期间,各项费用实行包干补贴,按20//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各类补贴经学生竞赛类活动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报学生处支出。

第八条 指导教师课时认定按照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竞赛类活动奖励

学院对竞赛类活动项目获得奖项的师生给予奖金奖励。对参加校级竞赛类活动项目获得奖项的学生给予奖品奖励。

竞赛参赛团队奖励标准(每项次)

获 奖 等 级

最高奖(元)

次等奖(元)

第三等奖(元)

第四等奖(元)

优秀组织或优秀团体奖

国家级竞赛类活动

5000

3000

2000

1500

1000

省(部)级竞赛类活动

3000

2000

1500

1000

其他竞赛类活动

2000

1500

1000

500

500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不重复计算。单个学生参赛获奖时,奖励金额标准按上述对应级别的30%进行计算。单项比赛中参赛队伍不足十支的奖金额度按照70%核定。每个赛项奖金由(院)系根据学生分工和工作量分担情况进行分配。奖励经学生竞赛类活动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报学生处支出。

第十条 获得奖励的项目一经发现有剽窃、抄袭或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全额追回因该项目所获得的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校级竞赛类活动为金年会、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大学生竞赛类活动,获得奖项的学生给予奖品奖励。各(院)系为推进工作需要可设(院)系级竞赛类活动奖励项目,获得奖项的学生给予奖品奖励。校级活动

各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设立本文件规定奖励项目之外的奖项,确因推进工作需要设立其他奖项的,按学校审批制度报相应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各单位计划组织参加的竞赛类活动,原则上应在每年冬季放假前一个月内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否则,不予受理审批。经学生竞赛类活动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在第二年春节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全院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竞赛奖励专项经费,根据各单位计划组织参加的竞赛类活动情况,每年年初预算,由学生竞赛类活动工作委员会(学生处)进行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 未列入本办法各类竞赛类活动奖励范围的奖项,原则上学校不予奖励。确需新增的奖项,由所在单位申报,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交学生竞赛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学生竞赛奖励工作委员会所有。

 

  

 

附件4

金年会

体育专项奖学金评选细则

为促进学校体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体育运动队水平,根据《金年会学生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特制订本细则。

  1. 评选原则

    体育专项奖学金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到评选条件公开、评奖名额公开、评奖程序公开和评奖结果公开;坚持综合考察与专项考核相结合,做到严格审核,优中选优,激励学生提高运动成绩,创造佳绩。

  2. 奖励标准

    通过评审程序,被认定为金年会体育专项奖学金获得者的学生,一次性享受3000元奖励。

  3. 评选范围

    体育专项奖学金面向学院全体在籍在册大一学生,每年评选510名候选人。

  4. 评选标准

    学院在籍在册大一学生,须至少满足以下三条其一:

    (一)在高中、职高或中专就读期间,获得田径、篮球、足球或健美操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

    (二)在高中、职高或中专就读期间,在田径、篮球、足球或健美操项目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三)具备田径、篮球、足球或健美操项目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竞技水平,热爱体育事业。

  5. 评选程序

    每学年开学初,体育教研部成立金年会体育专项奖学金评选小组,全面负责评审工作。评审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6. 发布通知

  7. 学生提交《金年会体育专项奖学金申请表》

  8. 组织评审工作

  9. 公示评审结果

  10. 发放奖学金

  11. 其他说明

    获得学院体育专项奖学金的同学,自动成为学院体育运动代表队成员,接受学院有关学生体育运动代表队员的管理,享受有关待遇。

     

 

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路48号第2幢从南数起第五间

邮编: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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