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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教师行为规范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07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学院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和生活行为,明确师德底线,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外聘兼职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三条 全体教职工应遵守以下十项行为规范: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遵循社会公序良俗,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声誉和集体荣誉,自觉维护首都安全和校园和谐,自觉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家国情怀,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扬“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民政精神,加强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教育,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更新教育理念,思维要新,视野要广,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教书和育人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人格,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注意学生心理变化,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做学生良师益友。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举止文明,精神饱满,作风正派,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宽以待人,语言清晰,文字规范,板书工整易辨,规范使用自媒体,自重自爱,坚持高尚情操,提高自身修养,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和急功近利,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精益求精,坚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理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以身作则,清廉从教,勤俭办公,规范使用工作经费,不假公济私、谋取私利,坚决抵制损害学生和学院权益的行为。

(十)积极奉献社会。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热心参加学校和社会公益活动,提供专业服务,维护社会主义,引领社会风尚,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一)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伤害民族情感、破坏民族团结、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4.违反保密工作制度,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5.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教育教学方面

6.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出现学院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行为,以及其他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7.未经学院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8.在教育教学、科研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9.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10.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旅游、参观、考察等活动。

(三)学术道德方面

11.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2.科研成果不当署名或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买卖论文等。

13.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14.干扰和妨碍他人科研活动,诋毁、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6.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学术成果等。

(四)工作生活方面

17.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

18.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

19.参加或组织、诱导学生参加非法组织、传销、黄赌毒和迷信等活动。

20.作为互联网社交平台创建者、管理者,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平台管理责任,造成平台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

21.在工作期间未经学院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工作期间饮酒,酒后上课、上班。

22.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守诚信。

23.造谣、传谣或侮辱、诽谤、诋毁他人。

24.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五)廉洁自律方面

25.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学位评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26.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7.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8.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院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29.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30.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

第五条 成立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负责督察和指导学院各部门师德师风建设及师德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检查反馈师德失范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被举报人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教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科研管理处、学生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组织部。

第六条 受理与调查

(一)调查取证。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由其所在部门负责案件调查取证。接到群众举报、经有关部门转办或自行发现线索后,所在部门须在第一时间成立调查小组并开展调查取证,同时报组织部备案。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且在无定论前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二)复核。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取证部门将结果报组织部,涉及转办件同时回复转办部门。组织部委托相关部门或组织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需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政治纪律和意识形态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委托组织部或宣传部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教育教学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委托教务处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学术道德规范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委托学院学术委员会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工作生活和廉洁自律方面的师德失范行为,委托纪检监察部门复核并提出处理建议。师德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由学院纪委根据上述处理意见同时提出党纪处理建议。

(三)审议认定。经复核后,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对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及复核结果进行审议,认定违反师德规范行为事实及情节,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四)处理时限。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与调查取证时间一般不超过 30 天,确因特殊原因可延长至 60 天。

第七条 处分认定与执行

(一)组织部根据相关组织认定的复核结果和处理建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党委会研究处理或处分决定。涉及党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学院印发处理或处分决定,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教职工本人、所在部门及组织人事、教务、科研、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作出开除处分的,依情况采取书面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本人。

第八条 申诉与监督

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认定书或处分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逾期视为无异议。组织部将书面申诉材料转达相关部门或组织进行复议,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本人,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条 延期与解除

对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做延期 12 个月处理;受处分期间有其他师德失范情形的,另案处理,处理时结合已受处分结果和已履行处分时间,合并给出处理结果并执行;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处分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后解除处分,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

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工作人员要求学院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解除处理或处分的决定应与处理或处分决定一起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处理规定

第十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范围影响的,在第一款处理基础上,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按照学院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同时给予减发月岗位绩效,原则上不低于月岗位绩效的30%,月奖励绩效减发处罚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三)情节较重、影响范围广的,给予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了按照第三款处理外,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被处分者应退赔财物。

第十一条 受到处理或处分的教职工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教职工违反师德规范,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

2.主动退回违纪所得的;

3.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不良影响、损失的。

第十三条 教职工违反师德规范,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屡教不改的;

2.拒不退回违纪所得的;

3.推卸或转移责任的;

4.隐匿、伪造或毁灭证据的;

5.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不良影响或损失扩大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问责

第十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均需向学院作出书面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对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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